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容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上海景泰莱拍卖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大厦1706室

  (二)“竞买人” 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 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 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

  (五)“拍卖标” 指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的拍卖物品。

  (六)“拍卖日” 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 指在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 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 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 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业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 指本公司对拍卖标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十二)“保留价” 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 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者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十四)“佣金” 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买受人以及委托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

  (十五)“保证金”指竞买人领取竞投号牌时所应交付的费用以约束竞买人的竞买行为。

  (十六)“竞投号牌” 指竞买人签署本公司的竞买人登记后领取的代表竞买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的身份以及其他竞买人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号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十七)“拍卖师”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决定将拍卖标重新拍卖。

  (十八)“禁止出境”指某件拍卖标不能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十九)“海关关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上加封的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拆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是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一)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标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可成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二)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以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标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因此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和责任。

  拍卖标在拍卖之前的检视免费向公众开放,竞买人以及/或其代理人可在拍卖之前进行预约检视。竞买人以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细看拍卖标原物,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被视为已经进行过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了解并认可拍卖标的现状,表明愿意承担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真伪及/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的拍卖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一)委托人由其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该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说明来源)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确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的保证

  委托人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且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委托人已尽其所知,该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全面的披露、说明,并不存在隐瞒或虚伪之处;若拍卖标是从境外带入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三)由本公司或第三方一经发现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并造成拍卖的拍卖标实际所有权的人或声称拥有的所有权和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该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而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利息。

   

  第九条       保留价

  所有拍卖标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标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之决定权

  即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图录以及/或者新闻媒体以及/或者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作为任何内容说明以及/或者评价,是否应咨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二)拍卖标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顺序,位置,排版及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相关收费标准;拍卖标的展览以及展示方式方法;拍卖标在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以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三)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外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时间、拍卖条件以及拍卖方式等事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未上拍的拍卖标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之日解除。(委托人自己领取拍卖标时碰到任何物件及任何损失与本公司无关)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天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标,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的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日正式举行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标的拍卖活动。本公司中止该拍卖标的拍卖后,属于本公司针对该拍卖标实施的所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由委托人原因导致本公司中止拍卖的,此前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但撤回拍卖标时,若该拍卖标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该支付相当于拍卖标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的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委托人未能支付上述费用,则本公司有权将拍卖标进行拍卖。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拍卖标自动受保

  (一) 自动受保。除委托人另有书面告知者外,当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将拍卖标交付本公司后,该拍卖标即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原保留价为准。

  (二)因自动保险而产生的保险费,按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合同中商定的拍卖标的落槌价的百分之一收取,无底价者按落槌价的百分之一收取。

  (三)保险费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并不表明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认可或担保,也不表明该拍卖标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的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该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该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无保留价的,应按照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要投保其拍卖标,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损毀、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然,自熟,氧化,锈蚀,鼠咬,虫蛀,天气温度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者其他渐变原因及因地震、大暴雨、洪水、龙卷风、海啸、战争、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等损毁,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者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毁损、灭失,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偿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关于委托人的竞买禁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不得竞买自行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亦不得请他人代为竞买,如有违反,委托人应该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者除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照落槌价的百分之十扣取佣金并同时扣取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同时同意本公司按该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的百分之十五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标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未拍出的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在35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过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此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因此相关交易该按照本拍卖规则及规定履行,委托人应该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的异议。如果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标,(包装及搬运等一切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笫二十四条      国家税收

  该委托人拍卖所得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税率由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税收之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本公司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保证金及其他佣金和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拍卖决定权

  本公司拍卖人就该拍卖标是否适合拍卖,分拆或合并拍卖标,拍卖的地点,时间,顺序,方式及拍卖图录中内容说明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在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可以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并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在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未成交

  如拍卖标未成交,委托人应该自收到本公司的领取通知之日起在七日内取回该拍卖标,包装和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即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标由委托人自行领取该拍卖标合同之日起解除。

   

  第三十条      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指明并承担保险费外,一般运输中不予投保。 如委托人退回其拍卖标时由委托人选择自行搬运,如在其搬运中拍卖标碰到任何物件及人所导致拍卖标有任何的磕碰等则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委托人及社会各界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将制作纸版/电子版图录,对拍卖标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瑕疵,缺陷等作出担保,需要竞买人仔细看物,因图录或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供拍卖预告或宣传之用。

   

  第三十二条      图录的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的,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影,新闻报刊,杂志等)所作的介绍,评价和参考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不对上述介绍,评价和参考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的细看与责任

  (一)本公司针对拍卖标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负责竞投某拍卖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所有竞买人在拍卖标成交前,均可根据图录刊载之图片文字的介绍,细看拍卖标,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未成交的拍卖标则不提供细看。本公司建议,竞买人应该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者其他方式亲自细看疑竞投的拍卖标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的拍卖标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三)竞买人应对其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该拍卖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该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明文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单;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有并提供有效注册登记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凭竞买人签署的登记单领取竞投号牌,否则视为不正式竞买人资格。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该在领取竞投号牌之前交纳保证金。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应该亲自到现场参加竞买,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其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买得拍卖标,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标时全额付清。(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自然人,法人组织或机构进行酌情选择,以决定其是否适合作为竞买人进入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是否允许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异常情况处置

  若本公司认为拍卖活动现场存在异常情况,则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如果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決。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买

  竞买人应当亲自出席拍卖会。自己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参加竞买,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及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应于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前书面委托)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情况委托。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竞买人不得擅自将竞投号牌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应于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办理委托手续,并应按规定交纳足额保证金,竞买成功并经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领取拍卖标的货物应由自行搬运,物件搬运时有任何问题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要取消委托授权,应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买免责

  鉴于受竞买人委托而代其参加竞买为本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竞买不成或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将不负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则应该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二条      委托竞买在先原则

  如果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相同委托价竞买成功,则以本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者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力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将拍卖标进行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现场拍卖标的影像显示及货币汇率

  本公司为了方便竞买人,买受人可能的需要,本公司于拍卖活动现场设置的拍卖标的影像显示及货币汇率数据波动,仅供参考,如果在现场任何用以显示的图版,编号,汇率数据等发生差错,本公司对此误差而导致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买受成交

  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经现场拍卖师落槌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买受人与委托人之间就该拍卖标的买卖合同成立,买受人应当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与完成竞买程序。

   

  第四十六条      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竞买人持一份,本公司持三份。

   

  第四十七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之后,应成为该拍卖标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该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标成交后, 买受人应于拍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落槌价及佣金(佣金为拍卖标成交落槌价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向本公司付清并领取拍卖标(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及汇率

  买受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如付外币买受人应以与本公司约定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或按照中国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买受人的所有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而产生的所有的银行手续费,包括佣金或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领取拍卖标

  买受人须自拍卖标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如果超过期限,该拍卖标在本公司,搬运费,储存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责,所因此引起的后果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该拍卖标的货款后,即可同时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该拍卖标的风险将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的拍卖标。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      包装与提出货物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以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如买受人自行提取拍卖标,如在本公司内碰到门,墙等任何物件及工作人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一切损失的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       欠款或不提货已购买的拍卖标的处理

  买受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内按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及按照比例收取的佣金付款,本公司经追索后无效,即视为买受人无故单方面取消交易,本公司无须通知买受人而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或处理方式:

  (一)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要求买受人履行合同,并赔偿本公司一切损失。

  (二)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本公司以及委托人的一切损失。

  (三)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物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直至买受人履行付清全额购买价款。

  (四)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还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一切责任。

  (五)要求买受人支付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买受人应支付的购买价款为本金,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自买受人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买受人实际付款之日止。

   

  第五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者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包装和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标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标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该拍卖标,以处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及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不足抵偿的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

  政府有关机构,部门对拍卖标实行优先购买权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各方应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责任为参加拍卖活动的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切实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进行鉴定,鉴定后结果与委托拍卖协议(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进行必要的变更调整,直到与委托人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像,图录或者其他形式的影像制作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像,图录或者其他形式的影像制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他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拍卖标出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图录或拍卖规则或拍卖现场予以说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自付。

   

  第六十一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针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规定的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将固定有效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若本公司变更地址应由邮件及微信书面形式告知竞买人,买受人及委托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如以邮件及微信等方式发出书面通知,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程序收到该通知,并以邮件及微信发出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四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充实,调整后,本公司将立即发布,敬请相关各方关注,原有文本即告废止。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参加由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无论是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还是本公司,均应向本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六十六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七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各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使用的单数词语中即包含复数,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      文本适用

  根据本规则的内容制定的各种协约,确认书,书面形式通知,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同为一个整体。

   

  第六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于上海景泰莱拍卖有限公司。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